根据全国、全省《开展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活动方案》和《湖北省高速公路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管支队和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决定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开展创建“文明交通示范公路”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交通设施建设、交通管理执法、运营秩序整治活动,努力提高公民文明交通素质,着力解决影响京港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运营管理秩序的明显问题,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公路交通环境。
通过此次创建活动,要切实增强京港澳高速公路沿线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提高沿线群众和广大过往司乘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加强完善交通安全设施,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和运营秩序管理,确保道路主线和收费站口、服务区通行秩序显著改善,道路交通事故显而易见地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创建活动主要实施“一三八九九工程”。即建立和完善一套“警、路、企、社”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抓好交通安全大宣传、交通设施大建设、交通管理大执法“三大重点工作”;完善交通安全标志、交通安全标线、防撞设施、行车防眩设施、隔离封闭设施、视线诱导设施、电子监控设施、照明设施等“八种交通安全设施”;坚决遏制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疲劳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和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危化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违法倒车,逆行以及行人上高速等“九种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综合治理干扰费收秩序,恶意逃缴通行费,破坏、盗窃公路设施,恶意拖欠路损赔补款项,影响服务区经营管理,不规范设置标志标牌,不规范施工作业,违反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聚众堵塞高速公路等“九种影响高速公路营运秩序的行为”,努力提升交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和服务的品质、服务形象,切实维护运营管理秩序,确保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畅通。
为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管支队支队长夏孝勤、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何雄伟任组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管支队副支队长谢志华、省交通运输厅路政执法总队京珠支队支队长李厚海任副组长,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管理科、各路政大队、管理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管支队交管科、高管支队六、七、八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管支队设立办公室,谢志华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以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一)启动阶段:即日至5月31日。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动员和部署,制定详细的创建工作方案,细化创建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做好人员、车辆和创建物资准备,并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五月中旬,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孝感收费所举行警、路、企共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活动现场会。
(二)实施阶段:2010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对公路上的各类标志、标线、标牌开展集中清理、规范和完善工作,解决标志和标线不足、不醒目,路面现有标志标牌和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不规范的问题,使各类交通安全设施趋于完善;对各类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形成严管态势,有效规范路面行车秩序,力争全路段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显而易见地下降;大力整治收费站点和服务区的营运秩序,集中解决影响高速公路收费站口、服务区营运秩序的明显问题,力求全路段交通营运秩序有较大改观。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创建工作进行梳理,肯定成绩、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拾遗补缺,逐步扩大创建活动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违法少、事故少、拥堵少、秩序好”的创建目标圆满实现。
各高速交警大队和路政部门要格外的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使其贯穿到创建活动的始终,从宣传形式、宣传内容等方面着手,加强沟通和协作,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掀起宣传高潮,让社会各界知晓创建“文明交通示范公路”的目的和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创建工作。
1.加强高速公路出入口和主线宣传。要利用鄂北、鄂南两个省际间的可变情报板不间断播放“欢迎进入湖北京港澳高速文明交通示范路”和“欢迎再次光临湖北京港澳高速文明交通示范路”大型宣传标语。与此同时,各单位都要在跨线天桥安装和悬挂“您已进入全国文明交通示范路,请文明行车”、“您已进入全国文明交通示范路,请谨慎驾驶”、“您已进入全国文明交通示范路,请按道行驶”、“您已进入测速区域,请勿超速行驶”和“倡导文明行车,摒弃交通陋习”等宣传标语。
2.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宣传。要在每个服务区、停车区人流集中和不影响通行的地点,各设立两处以上、总长度不少于8米的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并要充分的利用休息点的有效位置、厕所有效空间,广泛张贴、悬挂、放置交通安全和服务提示标牌、宣传画。
3.加强服务窗口的阵地宣传。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中队交通违法、事故处理窗口和路政服务窗口要摆放五块以上交通安全宣传展板,并要在各高速公路执勤执法服务点、收费站发放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要内容的《文明交通提示卡》和《致驾驶员朋友一封信》。充分的利用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区域短信、收费站口、电子显示牌等载体,不间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发布天气及路况信息、警示标语,营造宣传声势。
4.开展对重点人群的宣传。各高速交警大队和路政管理机构要组织警、路联合宣传组,深入高速公路沿线米以内的村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逐村逐户签定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爱护高速公路财产承诺书;深入高速公路沿线中小学校,逐校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培植文明交通意识。
各高速交警大队和路政管理机构要在认真分析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规律、特点的基础上,依照《公路法》、《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行业标准,加强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良好的通行条件。
1.完善交通安全标志。要对现有交通标志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标志设置科学、合理,解决标志不醒目、不连续、不系统,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为安全行车提供保障。要针对大型车辆违法占道行驶、小型车辆随意穿插行驶较为普遍的现象,在2010年6月底前,选择12处适当位置,设置双向十二组内容分别为:“严禁右侧超车”、“大型车辆靠右行驶”、“请勿占用应急车道”的提示标牌。
2.完善交通安全标线。要对路面交通安全标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解决标线不足、磨损、缺失、不清晰等问题,确保有效引导驾驶员安全驾驶、限制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保障行车安全。
3.完善防撞设施。要在安全防护栏缺失、损毁的路段,重新设置和修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在互通立交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鼻端、安全护栏端头、道路交互与通行隔离带端头、收费站安全岛端头等事故易发地点,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防撞墩、防撞桶。
4.完善行车防眩设施。凡是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眩板缺失、中央分隔带植株过稀、较小起不到连贯防眩作用,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增设防眩板、防眩网,或增加植株的密度。要在夜间相对白天事故率较高的路段、夜间事故较集中的凹型竖曲线路段,增设防眩设施,防止车光眩目,以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
5.完善隔离封闭设施。要依照有关标准,完善行人、动物容易进入地段和跨线天桥的隔离封闭设施;对隔离设施经常遭到破坏的路段,要根据自身的需求改进隔离设施的设置。
6.完善视线诱导设施。要在公路路基宽度、线型发生明显的变化的路段设置轮廓标;要在雨雾天气或路面积灰较多的路段,增设路钮以提示驾驶员道路轮廓或前进方向;在匝道等通行半径较小、视距较差,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设置线
.完善电子监控设施。要采取争取政府投资、引进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加快全程电子监控系统的建设步伐,逐步的提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8
.完善照明设施。要在收费广场、服务区、停车区或大型匝道,增设大范围照明设施;对1045公里至1051公里等事故多发点段、多发雾区,要视情设置照明设施,有效解决因视线不良,导致追尾事故经常发生的明显问题。(三)
大力治理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行车秩序各高速交警大队要严格依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适时组织并且开展具有高速公路特色的集中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各种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遏制机动车超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以事故多发路段、平直路段为主,加强对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的监测工作。各沿线高速交警大、中队每天测速时间不可以少于6小时,并在收集超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资料的十日内,将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互与通行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对超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证据。对超速50%以上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
.遏制客车超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以收费站、服务区设置的客运车辆临时检查点为主,重点查处长途客车和省内九座以上客车的超员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超员20%以上的,要依法处罚并及时卸客转运。对营运客车超员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将违法信息传递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客运企业,或派员到公司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和客运企业严格管理。3
.遏制占用应急车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非遇到障碍、出现故障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非紧急状况而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应查明原因,责令驾驶人立即驶离应急车道,在就近收费站依法教育或处罚后放可放行;对因故障不能及时移动的,督促驾驶人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开启示警灯,并联系施救公司处置。4
.遏制违法倒车、掉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严格依照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加大对在高速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等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每起一次性记满12分。5
.遏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在快速车道低速行驶或应在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在慢速车道无障碍时一直占用快速车道行驶、大货车借用快速车道超越被超越车辆,能在安全距离内驶回被超越车辆所在车道而不驶回该车道、大货车长时间借用快速车道超车但不能超越又不驶回慢速车道,影响到快速车道车辆正常通行的,应认定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通过喊话、鸣笛警告等办法纠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在拍照、摄像留存证据资料后,在高速出口处罚或将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互与通行违法信息管理系统。6
.遏制疲劳驾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设置执勤执法服务点,重点核查客车和长途大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情况。对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或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驾驶人,要一律责令停车休息二十分钟以上。7
.遏制涉牌涉证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遮挡机动车号牌等有主观故意的各类涉牌涉证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查证属实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次性记满12分;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并有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要实行合并处罚;对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的,要督促驾驶员(车主)消除违法状态,并给予教育处罚,属报废、拼装、走私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要依法予以扣留。8
.遏制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凡发现不按规定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高速入口发现未随车携带相关运输证明、严重超载或其他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要依法处罚并责令其自行消除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凡不能消除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一律予以劝返,禁止驶入高速公路。9
.遏制行人上高速公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凡发现行人在高速上逗留、行走、拦乘车辆的,要采取现场教育、拍照、签订承诺书等办法,责令其不得再上高速公路;对在高速上行走的人员属于高速公路沿线村民的,要将情况通报给所在村组书记,督促加强教育管理;对在高速上停车载客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要坚决依法处罚;对行人上高速公路造成伤亡事故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对抬尸闹丧,聚众堵路的,要果断处置。(四)
大力整治运营管理秩序,全方面提升交通服务形象各高速交警大队、路政大队、费收管理所要以构建文明、畅通、安全、高效的通行环境为落脚点,逐步加强协作配合,大力开展运营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运营管理秩序。
.治理干扰费收秩序行为。要加大对恶意堵塞道口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收费现场通行秩序管控,特别是车流高峰时段、交通应急分流时段要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快速有序通行。要加强对绿色通道车辆的管控,配合费收人员加强对绿色通道车辆的引导,共同协助解决绿色通道车辆的现场纠纷,保障绿色通道畅通和费收秩序良好。2
.治理恶意逃缴通行费行为。要加大对冲岗、倒卡、冲磅、加装假轴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屡教不改的重点车辆要建立黑名单,依法从重处罚。3
.治理破坏、盗窃公路设施行为。要加强对钢板、立柱、隔离网、防眩栅等易被盗设施的保护。路政、交警部门要积极走访村镇、农户、学校,开展警示教育和爱路护路宣传,发现蓄意破坏和盗窃公路设施行为,要联合地方公安部门及时开展调查,追回路产损失,维护良好的交通法制环境。4
.治理恶意拖欠路损赔补款行为。要加强路政案件的索赔力度,切实维护路产路权,建立路产索赔协查机制。对造成路损较大、拖欠时间比较久、案情较复杂、涉案当事人较多的赔补偿案件,应采取联合追查等方式来进行追偿。5
.治理影响服务区经营管理行为。要积极开展服务区营运环境的综合治理,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盗抢司乘人员财物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联合处置、集中整治,共同维护服务区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形象。6
.治理不规范设置标志标牌行为。要认真清查各类非公路标志标牌、上跨天桥非公益广告,进一步规范非公路标志标牌及广告管理。7
.治理不规范施工行为。要按照警路联合审批程序,严格把好施工审批关,并切实加强对实施工程人员着装、标志标牌摆放、电子导向牌设置、安全员值守等措施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安全中不规范行为的处置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8
.治理违规清障施救行为。要按照《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清障施救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回访调查,对不按规程施救、不按标准收费的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不断规范清障施救服务行为,进一步提升清障施救服务的品质和水平。9
.治理聚众堵塞高速公路的行为。要格外的重视群众来信、投诉、举报、申诉等可能引发件的各类情况,对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要重视、跟踪了解,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对受经济利益驱使、受人煽动等恶意堵塞高速公路的群体性行为,要联合地方政府、公安、武警等部门,依法防范和处置,确保高速公路健康的交通法制环境和良好的运营管理秩序。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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